新闻中心
标准化专栏
当前位置:业务管理 - 标准化专栏

贵州省卫健委推进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文章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4日浏览量:1724次 字体:

分享到

近日,贵州省卫健委发文,进一步推进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以下为实施方案全文。  


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验检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简化就医环节,缩短就医时间,降低诊疗费用,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感受度和满意度,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80%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所有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内部实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2022年底前,所有二级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有效减少重复检查、过度检查。


二、工作内容


(一)互认范围


全省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实行结果互认:

1.二级医疗机构之间;

2.三级医疗机构之间;

3.二级对三级医疗机构;

4.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部。


随着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能力的提升和质量控制工作的完善,将适时调整扩展互认范围。


(二)互认项目


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项目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我省首先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开展互认,互认项目包括:


1.医学检验项目


(1)临床免疫学检验项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抗-HCV)(以上六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型肝炎IgM抗体(HAV-IgM抗体)。


注明 :以上项目排除胶体金法;ELISA法须标明S/CO值。


(2)临床生化检验项目:钾、钠、氯、钙(总)、磷、血糖、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碱性磷酸酶、淀粉酶、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γ-谷氨酰转肽酶、糖化血红蛋白。


(3)临床血液、体液学检验项目:血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血小板计数、红细胞比积、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ABO和Rh血型鉴定(临床紧急治疗及用血时除外),凝血四项包括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时间(TT)、纤维蛋白原(FIB)、尿液化学分析(比重、pH、蛋白、葡萄糖、胆红素、酮体、红细胞、亚硝酸盐、尿胆原、白细胞)。


(4)临床微生物检查检验项目:细菌鉴定结果、MRSA筛查、耐万古霉素肠球菌检测、涂片抗酸染色查找抗酸杆菌。


(5)通过ISO15189认可的实验室,其认可的项目可为互认项目。


2.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1)普通 X 线检查,包括:普通 X 线平片、乳腺钼靶 X 线检查;

(2)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 PET、SPECT、CT、MRI、DSA 等;

(3)部分超声检查项目(不含胎儿超声检查),包括:颈动脉彩超检查、心脏瓣膜疾病、腹部常规(肝、胆、胰、脾),泌尿系统常 规(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甲状腺、乳腺的彩超检查。

(4)常规心电图(静态心电图);

(5)24 小时动态血压。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措施的完善,不断对互认项目进行调整扩充,并向社会公布。


(三)互认条件


1.互认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在通过相应互认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予以互认,不再进行重复检验检查。


2.以下情况可不进行互认


(1)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2)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

(3)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验检查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9)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查的;

(10)患者提供检验检查资料不完整的。


三、质量控制


(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1.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首要保证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质量控制机构和体系,督促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为医疗机构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2.充分发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建立医学检验检查医疗管理与控制体系,推进检验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促进同质化和质量持续改进,不断缩小区域内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检查能力与水平的差距。省临床检验中心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的省级质量控制工作,省医学影像质控中心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的省级质量控制工作,两家机构分别制定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质控方案,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指南,明确质量控制规范,明确人员资质、设备配置、操作流程,规范检查前、中、后全流程操作,明确影像质量和图像,规范诊断报告书书写,并于7月30日前报我委。2021年8月底前,各市州也要设立辖区内的质量控制机构,并加强与省级质控中心联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质量管理工作。


3.强化医学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学检验检查仪器设备的检测管理,按照要求做好设备维护、调试工作,确保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安全性。省市质控中心要针对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情况,建立定期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并指导改进。


(二)加强质量控制工作


1.所有纳入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都要参加各级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质量控制。省级和各市州质量控制机构每年对全省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2-4次质控工作,要通过质量评估、人员培训、质量抽查、发现问题追踪落实等手段,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影像科和临床实验室建设、操作流程和方案、专业人员能力考核、检验检查报告书写规范等加强质量控制。省级质量控制机构对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开展室间质评,市级质量控制机构对辖区所有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开展现场质量和技术指导。省级质量控制机构将对室间质评结果进行公示,并对室间质评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及重点指导。


2.省市级质控中心要制定各专业互认项目的培训计划,定期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并逐步建立起考核合格医务人员库。省级将根据互认工作开展情况,逐步遴选建立省医学检验检查专家组。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建立完善医学检验检查的疑难病例讨论和会诊制度,在检验检查诊断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情况时,进行讨论和会诊,提高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的准确度。


(三)推动医联体内部医学检验检查同质化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要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整合建立医学检验、放射影像、心电诊断等业务中心,实行内部各成员单位统一调配医技资源,统一管理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业务,提高医学检查检验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实现内部医学检验检查同质化。各专科联盟内应将加强专科内检查结果同质化水平作为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推动联盟上下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互认流程及规范


(一)医疗机构纳入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项目应通过质量控制并取得互认证书,出具的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单在互认项目前标注“

”符号,作为患者到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就医时结果互认的凭证。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单应明确、清晰标注“检验检查单位”、“检验检查人员”、“结果诊断人员”、“检验检查时间”、“报告单编号”、“联系电话”等。


(二)纳入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在接诊时收到患者提供的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互认检验检查报告单和相应影像资料,符合互认条件的不再重复检查,由诊治医生将互认检验检查结果在病历(门、急诊及住院病历)中进行记载,注明“医学检验检查互认项目”,记载内容除检验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验检查单位”、“检验检查时间”、“报告单编号”等,住院患者还要将完整互认检验检查报告单复印收入病案予以留存。


(三)经诊治医生判断不符合互认条件的检验检查项目,要向患者或家属充分解释,需重新检验检查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验检查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验检查的,也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四)在患者提供通过质量控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前提下,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不认可,人为原因造成重复检查的,由相关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提供检验检查结果确实存在技术质量问题,由出具结果医院和责任医生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查费用,并纳入对相应质量控制机构的考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是改善医疗服务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当前人民群众的急切期盼,对减轻群众负担、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将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勇于直面民生痛点,善于破解民生难题,把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责任和工作任务,确保辖区内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顺利推行,及时发现上报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检查”“滥检查”行为。


(二)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医院集成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传输和共享,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检验检查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及时性。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区域全民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区域影像云、心电云等数据中心,支撑辖区内医疗机构检查资料共享。要加快推进医院信息系统与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西部中心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平台、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快推进检验检查数据汇聚和融通共享。要进一步完善并用好四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依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设完善远程医学影像中心、远程心电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检查和远程诊断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和检验检查服务同质化。


(三)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政策的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向广大群众发布政策消息,医疗机构内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政策公告;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使每名医务人员都及时掌握互认的政策和规范流程;要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方式,并将其印制在检查检验报告单上。


(四)建立定期调度和考核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工作切实落实落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定期调度和考核机制,并将结果纳入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考核,对落实不力的机构要进行通报,与医院等级评审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拨付挂钩。

联系我们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24号 电话:027-85698601 邮编:430015
武汉市临床检验中心 Copyright © 2021 wuhanccl.com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海创网络